第306章保险业反洗钱 - 行长驾到 - 林外秀木 - 都市言情小说 - 30读书
当前位置: 30读书 > 都市言情 > 行长驾到 >

第306章保险业反洗钱

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

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2005年再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

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

利用保险“洗钱”的危害性极大,一方面,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保险“洗钱”、“洗单”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的支出,对应着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而利润的下降直接造成了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收量的减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和国民的福利水平。

另一方面,就保险公司而言,首先,这种“洗钱”、“洗单”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在运营中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的益损,三者中最大的变量是利差,利差的来源是资金运用,可运用资金的来源是保险费。

而这种“洗单”行为本质上是保费虚增,即资金通过保费实现了转移,而真正的保费收入却没有增加。这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保险业反洗钱对策,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用金融业洗钱的上游犯罪,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

并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洗钱内容,明确界定保险业洗钱的方式和种类,明确规定保险业反洗钱职责;为那些因贪污、腐败等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

当前急需出台与反洗钱犯罪有关的《保险业反洗钱条例》、制定与现金交易密切相关的《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以适应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法制工作的需要。

保监会应搭建保险业反洗钱信息平台,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报表的方式,上报出单情况,保监会对表的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目的是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

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制定本系统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办法,制定严格的保险交易制度,要尽快制定《关于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国保险业反洗钱指引》和《保险业可疑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制度,全面规范保险业机构反洗钱的原则和操作,逐步培养、提高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反洗钱能力。建立快速反应报告机制,确保可疑保单的反映渠道畅通,对有犯罪嫌疑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在现有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细化跨部门洗钱犯罪的处理协调办法,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依法强化奖惩机制。保险业的脆弱性使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比银行有更多的道德风险。所以,保险反洗钱更应加大奖惩机制的引入。

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努力提高反洗钱监测技术水平。

当前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

结合保险业特点,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建立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能够分析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还能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可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完善制度约束机制。要有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并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要有制度约束企事业单位,不准国企以及国企控股的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不准国防工程项目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员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项目的投保内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

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出台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保险业务人员,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实行重罚。

字体大小
主题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