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章利率
张家林痛定不思痛、受恩不感恩,闲了一阵子,又组织审计办炮制了一篇关于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材料上报大谷银行三才省行,这份报告像一把点着的干辣椒,硬生生塞进了武勇的肺管子里。《关于对六合市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省行:
近两年来,贷款利率调整频繁,特别是从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调整贷款利率8次。为全面了解六合市行会计系统中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和管理现状,驻六合审计办事处组成了专题调查小组,于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历时12天时间先后深入到大岗、百府等六个县(市)支行和六合分行营业部,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重点放在1998年以来发放的各类贷款上。
此次调查采取了现场查看会计“光辉”系统中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和调阅相关借款合同核查贷款利率等方式。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调查结果看,六合市行所辖各营业单位贷款利率执行较为混乱,各级行对此疏于管理,有的营业机构虽然已发现利率执行有误,但把责任推卸到利率是系统管理,未能主动及时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没有意识到贷款全部纳入到“光辉”系统管理后,利率执行也会出现差错,忽略了利率执行错误而产生的效益风险,结果导致贷款利息少收或多收、利息少计提或多计提现象普遍存在,涉及贷款笔数多、金额大、错误率高。
贷款利率管理出现了较大漏洞和风险,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应当引起各级行高度重视。
本次共调查法人贷款428笔,金额62,313万元,利率执行存在错误的372笔,金额43,753万元,占比分别为86.92%和70.21%;调查自然人贷款21,395笔,金额28,655万元,利率执行存在错误的20,703笔,金额25,738万元,占比分别为96.76%和89.82%。
其中百府支行、红县支行、大岗支行的错误率均已达到85%以上,计算公示为错误笔数÷抽查笔数%,即使是错误率较低的西城支行也达到了14%。
初步估算:全辖少计提表外贷款应收利息约425万元,其中法人类贷款利息约100万元,自然人类贷款利息约325万元;
少计提表内贷款应收利息约88万元,其中法人类贷款利息约75万元,自然人类贷款利息约13万元;
多计提表外贷款应收利息约8万元,其中法人类贷款利息约6万元,自然人类贷款利息约2万元;
以欠息基数形式存在的表外利息约312万元。
以上利率执行错误导致计提利息错误将对大谷银行六合市行收益产生影响。对贷款余额全部结清或部分偿还的已直接关系到大谷银行的损益,大部分是少收利息,造成直接损失。
二、存在问题
(一)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错误。
1、放款时贷款利率执行错误。调查中发现贷款发放时银行与贷户签定的是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但实际贷款种类为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例如:百府支行2003年10月20日向李国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万元,2013年5月19日到期,借款合同和会计系统中正常利率均为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基准利率5.04%,但根据谷银发〔2001〕191号《大谷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不得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之规定,该笔贷款在发放时,执行的利率就是错误的,实际应执行的基准利率为5.76%。
1、放款时基准利率正确,后期调整利率产生错误。此种情况主要对中长期贷款而言,按规定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应定期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调研中发现各级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利率调整,因为基准利率执行错误,导致浮动后正常执行的利率错误及超息利率错误,带来一连串的利息计算错误。
例如:六合分行营业部2001年至2002年为六合市道路施工总公司发放长期贷款8笔,金额8402万元,到期日期均为2008年,该户贷款一直执行放款时的正常利率6.83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第一年按合同利率执行,每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时相应档次法定贷款贷款利率确定下年度利率”之约定,2007年正常利率应该执行7.524%,由于利率执行错误导致2007年对该户企业少计表内利息75万多元。
(二)贷款利率浮动错误。
1、该浮动的利率未浮动。有些人为错误使用贷款科目现象,导致贷款在基准利率上未进行上浮。
例如:百府支行2003年6月6日向韩厚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实际为个人商业用房贷款,2013年5月15日到期,现贷款余额181,483.28元,借款合同和会计系统中正常利率均为五年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5.04%,借款合同和会计系统中在正常利率基础上没有进行上浮。
2、不该浮动的利率却进行浮动。按照文件规定有些贷款品种不执行上下浮动利率,但各经营行还将个人住房贷款和助学贷款执行上浮利率。
例如:百府支行2002年发放2笔助学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违背了谷银函〔2000〕651号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之规定。
3、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正确。大岗支行2004年8月份发放的扶贫贷款共81笔,该批贷款的正常利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三年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但在会计系统中这些贷款利率均上浮60%。
(三)贷款超期利率执行错误。
1、会计系统超期利率执行错误。调查中发现有些网点发放贷款时,会计录入的超期利率与借款合同规定的并不一致。
例如:红县支行2004年末向农户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1009笔,合计652万元,放款时会计系统录入的超期利率为7.56%,但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应该在正常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2007年度超期利率应该执行12.285%,由于超期利率错误,导致以上贷款2007年度少计表外利息约40万元。
2、放款时超期利率执行正确,后期调整利率产生错误。
例如:大岗支行岗下分理处2004年12月份向农户发放的中长期扶贫贴息贷款121笔,金额414万元,2007年度会计系统执行的超期利率为15.552%,实际应该执行20.412%。由于超期利率执行错误,导致该批贷款2007年度少计表外应收利息10万余元。
(四)计息方式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调查中发现,由于非应计个人农业贷款数量较大,遇到季度结息时,该项贷款的计息清单要打印七八百页,打印量很大,有的网点为了节约用纸,就将该类贷款全部改为不计息了。
例如,大岗支行营业室所有非应计个人农业贷款在会计系统中的超期计息方式均为不计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上贷款余额为3983万元,2007年全年应结计表外利息301万元,但计出的利息只是以欠息的形式在系统中挂账,未入表外科目核算。
(五)结清贷款时漏收部分利息。
1、由于柜员操作失误造成漏收部分利息。在贷款结清时未进行还款试算,导致部分欠息基数未结计出来,造成漏收部分利息。
例如:大岗支行岗下分理处已结清的贷款中仍有部分贷款利息未结清,2001年8月2日发放给常东的中期一般个人消费贷款3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6月3日,该笔贷款已结清,但仍有6,673.10元表外应收利息。岗下分理处存在此类问题的贷款共计44笔,利息合计46,908.18元。
2、由于手工计算利息不正确,造成漏收部分利息。百府支行2003年和2004年发放的养牛扶贫贴息贷款,信贷员收贷时用手工方式计算利息,由于会计系统与信贷员手工方式计算的利息不一致,导致结清该类贷款时,会计系统中仍剩余一部分利息。
三、成因分析
(一)由于利率浮动方式错误导致贷款利率错误。中长期贷款按规定,应该为浮动利率,随着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定期进行调整,但营业网点在贷款开户时将“贷款利率类别”误建成固定利率,结果导致中长期贷款利率不能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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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利率代码错误导致贷款利率产生错误。每一个利率代码都代表着一种基准利率,相应期限贷款的利率都是由其基准利率上浮而来的,如果遇到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该笔贷款就相应进行浮动。
调查中发现,由于操作人员对利率代码掌握不准,将其录入错误,导致系统不能对照相应基准利率浮动。
(三)由于利率手工录入错误导致贷款利率产生错误。放款时将超期利率录入错误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录入人员未对照借款合同进行操作,而是凭经验,主观臆断,导致大量贷款利率发生错误。
(四)由于人为操作失误导致漏收部分贷款利息。
1、在贷款结清时,由于柜员操作有误,导致部分欠息基数未结计出来,造成漏收部分利息。
2、收回贷款时,先用手工方式计算利息,然后到会计系统交账,这种收贷方式很容易造成利息漏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等手工计算很难做到准确,结果导致漏收部分贷款利息。
(五)对“光辉系统”过于依赖,会计主管、监管员产生麻痹思想,多年来疏于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核对和检查。
导致利率执行错误不能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认为是系统自动计息、自动生成,不会出现差错,各营业单位从未对其进行核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