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渤海建国
在中韩两国历史之争中,接受册封归附唐朝的渤海国到底算是唐朝治下地方,还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也是中韩学者激烈争论的一个焦点。韩国学者为声索渤海国归属权坚持认为,既然渤海国拥有自己的政府和军队就应算作主权独立国家。在韩国学者观点中,渤海国与半岛的新罗政权共同构成朝鲜民族历史上所谓的“南北朝时期”。所以渤海国怎么可能,又怎么可以会是唐朝治下地方哪!即便渤海国和新罗政权都曾接受过唐朝册封,君主也都接受过唐朝委任的官职。那也只是当时小国侍大国所采取的一种很普遍外交策略,根本说明不了什么。
在笔者看来,无论韩国人如何自圆其说都难掩其无知言论的荒谬至极。唐代,新罗使臣崔志远曾在《谢不许北国居上表》中痛斥渤海国为异族“粟末小蕃”、“疣赘部落”。崔志远说得明明白白,渤海、新罗不仅民族族属相异且还互为仇雠,绝非什么兄弟之邦,又何谈什么南北朝关系。再说渤海国同唐朝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韩国人更是大错特错。在唐朝看来,渤海国绝非等同新罗一类的外藩属国而是唐朝统治下的地方,即唐朝法理国土一部分。依据是唐朝确实对渤海国实施过统治,只不过这种特殊统治形式较为宽松,被称作羁縻统治。
至于羁縻统治制度的由来还得从唐初说起。唐朝初年,唐太宗以恢宏气势削平四宇气吞八方,唐朝疆域也迅速向外扩展到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该如何统治广阔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就成了当时困扰唐朝且又必须面对的一个政治难题,其实历代中原王朝都是真心愿意采用内地的郡县、州府模式去统治边疆地区。可怎奈受制于农耕文明与游牧、渔猎文明差异,内地统治模式难以复制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但只要条件许可,历代中原王朝都会采取强制移民、民族同化、纳入国家编户等措施,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逐渐转变为同于内地的郡县、州府,这样更有利于中原王朝在该地区的实质性统治。唐朝设于高昌的西州(现今新疆吐鲁番)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别看高昌地处西域但其居民大多是汉魏晋以来,屯戍或经商于此地的汉人后裔,其余民众则为昭武九姓的粟特人还有一些西突厥部族。高昌胡汉混杂的民族结构十分有利于推行内地统治模式,故而唐朝灭麴氏高昌后,特在其地设置西州(天宝﹑至德时改名交河郡)领高昌﹑柳中﹑交河﹑蒲昌﹑天山五县。并在西州大力推行均田制﹑租庸调﹑府兵制﹑兴建学校等,无论政治﹑军事还是经济、文化各方面,西州皆与内地规制相同。西州也成为唐朝所设置地处最西部的正式州郡,同时也是唐朝经营统治西域的政治中心和军事重镇。
但大部分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游牧、渔猎地区或西部的内陆山区,并不具备西州高昌的可施行条件。这些地区地处蛮荒发展滞后而且汉人足迹历来罕至。部分偏远闭塞地区,如:蒙古高原、青藏高原、东北地区中北部,中原王朝就是想派驻军队也都十分困难。那该如何统治这些偏远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哪?在吸取总结了汉魏晋等前朝的统治经验及教训后,唐太宗决意在朝廷力有不逮或尚不具备直接统治条件的偏远地区。依据“因其俗以为治”的政治原则,保持或部分保持当地少数民族原有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原酋长或首领在本部族或领地的统治地位,原则上也不干涉其内部事务。进而换取地方酋长首领对唐朝的忠诚,实现唐朝对偏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与此同时唐朝亦会通过不断施加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逐渐增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唐朝的向心力,促成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融合。
具体实施时,唐朝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划设大小不同的行政机构,一般大者为都督府,中等为州,小的为县。并任命边疆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当地行政机构的长官,都督府为都督,州府为刺史,县为县令,这些官职“皆得世袭”。不止于此,唐朝还允许担任官职的少数民族首领在本部族内称“王”、“可汗”,其所统领的部族亦可称“国”。唐代,瀚海大都督兼回纥首领吐迷度就被允许在瀚海都督府内称汗。唐朝征服西域后,分别于龟兹、于阗、焉耆、疏勒四国,设立龟兹都督府、毗沙都督府、焉耆都督府、疏勒都督府。原四国君主被唐朝册封为都督府都督,同时也被允许在各自都督府内继续称国王。这些设置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州府皆沿袭原有部族管理方式,维持原有部落组织习惯。只是换以“州、县”名头来划分属民或属部,而且不需向朝廷承担赋役或只象征性地缴赋。根据《新唐书》记载,即“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可见这些州府在管理形式上较为松散,与朝廷直辖“正州”有着很大区别。又因《史记》有云:“羁,马络头也;縻,牛蚓也”,《汉宫仪》亦载:“马云羁、牛云”。故而历代中原王朝形象地称呼这种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非正式州府为羁縻州,寓意“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而唐朝这种针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宽松统治制度也被称为羁縻制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唐代羁縻州府就是唐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
为有效管理这些具有半自治性质的羁縻州府并维护朝廷统治权威,唐朝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依照“华官参治”的政治原则,各羁糜府州须内置“华官”,即由朝廷派驻的汉官。根据各个羁縻州府的经济水平、民族成分、地理距离,以及其与朝廷关系等实际情况,朝廷派驻羁縻州的“华官”又可分作两类。第一类,朝廷于各羁糜州府派驻长史监领地方政事。唐朝规定,诸王国(即羁靡州)府中须设长史一人统掌府僚纲纪等职。《新唐书·百官志》介绍羁縻州府下设官职时明确记载,“大都督府都督一人,从二品,长史一人,从三品,……州刺史一人,从三品,长史一人,从五品”。可见唐代各羁縻州府内均设有长史一职,这即是唐朝硬性规定,也是派驻汉官监领的最低要求。又据《旧唐书·太宗诸子传》记载,长史主要职责还包括,“王有亏违,皆遣闻奏”。从中可知作为朝廷派驻的代表,各羁縻州府长史拥有监领地方政事的重要权利。事实上长史不止是充任都督、刺史的幕僚长,有时亦能握有一定军权。更有一点作为朝廷代表,派驻各羁縻州府的长史必须要由汉人充任。第二类,朝廷于各羁縻州府派驻诸多汉官,汉官与民族首领共同治理。唐朝灭高丽后,就曾“擢酋豪有功者为都督、刺史、令,与华官参治”。契丹、奚、靺鞨等族归附唐朝时被朝廷侨置于营州,唐朝因而在营州治下划设了诸多羁縻州府其中都有大量汉官任职。根据考证,营州治下有史可查的十六位羁縻州官员中,就有九位汉族官员担任刺史、县令、县丞、参军等不同职务。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华官参治”,其核心目的都是监督地方羁縻州府确保其忠于朝廷。
其次,唐朝会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在战略要地广泛设立都督府(又称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用于直接管理地方羁縻州府。不同于普通都督府,边州都督府内都会“别置经略使”一职,专门负责处理都督府下各羁縻州府的民族事务。需要提及一点,不是所有羁縻州县都隶属于边州都督府,部分羁縻州县也会直接隶属于朝廷正设的州、道。关内道灵州都督府并非边州都督府,同样直接羁縻管辖关内道的党项人。贞观年间,河东道的并州、忻州俱属正州,但也都照样羁縻管辖着境内的侨置突厥县。除了都督府,为强化对边疆少数民族控制,唐朝仿照汉代的西域都护府先后设立九个都护府,九个都护府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安东、安北、单于、安西、北庭、安南六大都护府。唐朝规定,边州都督府管辖治下的地方羁縻州府,而都护府则负责“掌管诸藩”,“抚慰诸藩,辑宁外寇”以及“抚慰、征讨、叙功、罚过”等重大事务。由此可见,都护府所发挥的作用要远大于边州都督府。都护府的重要性还能从都护官阶品级看出来,一般来说都护官阶为正三品到从二品,这可要比边州都督官阶大得多。唐朝起初常常委派宗王遥领大都护之职,至唐代中叶设置节度使一职后,都护职位往往改由专制一方的节度使兼任。在唐代倾力打造的羁縻统治体系中,无论是边州、正州,还是边州都督府、普通都督府、都护府。羁縻州府的上级直管机关都是由朝廷实际掌控的地方机构,而形成体系的行政管辖可以最大限度保证,羁縻州府处于唐朝有效监视和管控之下。
再次,唐朝还在各都护府配属较强军事力量,专以威慑镇抚地方羁縻州府。史载唐代,安西都护统兵二万四千,北庭都护领兵二万,唐朝名将薛仁贵任安东都护时亦“总兵二万镇抚之”。而且都护府会在辖区内的各个冲要之地,均设置有大大小小不胜枚举的军、镇、守捉、烽戍等驻防单位,构成一个较为完整严密的军事网络与体系。此外各都护府还要开垦屯田,尽可能自行解决部分给养以保障军需。然而相比于所辖管的广阔区域,都护府所配属的军力一点都不算多。唐朝也知道这一点但也没有办法,受农耕经济限制唐朝不可能在遥远的边疆地区保持大规模驻军,国力根本无法承受高昂的驻军成本,唐朝因而在“精”字上下足功夫力求驻军能够以质代量。为弥补驻军数量不足,唐代,朝廷允许地方羁縻州府保留本部兵马,即所谓的义军、土军、土丁等。只是人心隔着肚皮,谁能保证这些少数民族的部族武装就肯定不会叛变哪。都护府驻军毕竟有限,一旦发生大规模叛乱或遭大规模外敌入寇,而都护府又兵力不足难以应付,那时该怎么办!事态若真到这份上,唐朝就只能临时派遣行军大总管调发大军从内地出发征讨了。调露元年(公元679年),位于东突厥故地的单于都护府发生叛乱,突厥首领阿史那德温傅举兵反唐,单于都护府所辖二十四个羁縻州一起响应造反,叛众多达几十万。唐朝派驻单于都护府的长史萧嗣业因手中兵力有限,根本无力应对如此大规模的地方叛乱。无奈之下唐高宗诏令裴行俭为定襄道行军大总管统军十八万,会合西路军的程务挺、东路军的李文暕等将,总共三十多万人马出征漠北,好不容易方才平定叛乱。
既是如此,那唐朝为何还要允许地方羁縻州府保留军事武装哪!笔者认为,究其深层原因有三:其一、少数民族尤其北方游牧、渔猎民族受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向来军民一体。在当时历史环境下,唐朝就是有心将其军民分治也是无法实现的。其二、游牧、渔猎部族普遍有尚武习俗,皆以军事武装为部族生存之本并且习以为常态。允许地方羁縻州府拥有本部武装,可以最大限度对其招抚。反之,若朝廷一味强硬削武裁军只会落个事与愿违逼反各部。其三、唐朝若想统治空前广阔的疆土必需边疆少数民族武装配合。其实早在唐初,唐太宗君臣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根据《唐李对问》记载,贞观年间,唐朝在西域设瑶池都督府时,唐太宗曾问李靖,“朕置瑶池都督,以隶安西都护,番汉之兵如何处置”。李靖回答,“天之生人,本无蕃汉之别,然地远荒漠。必以射猎为生,由此常习战斗。若我恩信抚之,衣食周之,则皆汉人矣。陛下置此都护,臣请收汉卒,处之内地,减省粮馈,兵家所谓治力之法也。但择汉吏有熟蕃情者,散守堡障,此足以经久。或遇有警,则汉卒出焉”。如此看来以少数民族武装常驻故土保守封疆,并由朝廷派驻汉官予以节制。遇有紧急情况时出动唐军征讨,再以少数民族武装为辅助。这是唐朝创设羁縻制度之初便确定下的统治策略和军事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