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日暮途穷
郭孟业顶着大日头来到了办公室,揉着发昏的脑袋,嘴里嘟囔着:他娘的真的是上了岁数了,和小老三那个小犊子喝酒都能喝成这个德行。
他唤来秘书,简单安排了一下今天的工作,同时把昨天跟孟庆来要来的那份评析文章一并交给了秘书。
工作组那边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收尾阶段,那边有林挺峰和崔椿之盯着,自己就不用一直在了。
中午简单喝了点汤,老郭同志实在吃不下东西,到现在还直反胃。下午上班召集大伙开会,他告诉秘书。
会议室里,秘书把忙了一上午写好的东西打印完分给在座各位。
连同郭孟业,都在仔细观看。
古代司法复审制度的演进与意义
一、引言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为了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复审制度应运而生。秦汉时期的狱奏制度开启了司法复审的先河,而唐代的三司推事、宋代的翻异别勘以及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则是在其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这些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古代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与借鉴。
二、唐代三司推事制度
(一)制度概述
唐代的三司推事是一种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特殊审理制度。所谓三司,指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当遇到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时,这三个部门的长官会共同组成审判团队进行审理。大理寺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侧重于依据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定性与裁决;刑部则主要负责对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审核与监督,确保量刑的准确与合法;御史台则从监察的角度出发,监督整个审判过程,防止司法官员徇私舞弊、违法断案,同时也对案件涉及的官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产生背景
唐代政治经济繁荣,社会关系复杂多样,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涌现。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传统的单一司法机关审判模式在面对一些涉及多方利益、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时,容易出现局限性。例如,一些涉及高官显贵或者地方势力的案件,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审判不公。另一方面,唐代重视法制建设,统治者希望通过建立更为严谨、公正的司法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巩固统治基础。三司推事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集合了司法审判、法律审核、司法监督等多方面的职能,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机制。
(三)运行机制
在案件的受理上,通常是由皇帝下令或者相关部门奏请启动三司推事程序。一旦确定启动,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便会召集各自部门的属官,共同组成临时的审判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调查、证据的重新收集与审核等。大理寺官员依据律例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与定性,提出审判意见;刑部官员则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大理寺的审判意见进行审查,检查量刑是否适当、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御史台官员则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审判官员的言行举止、是否存在受贿枉法等行为,同时也对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察,若发现有官员违法违纪线索,可立即展开调查。三方在审理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经过多轮的讨论与审议,最终形成统一的审判结果,并上报皇帝批准。
(四)特点
1.多部门协作。三司推事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集合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不同职能部门的力量。这种多部门协作的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避免了单一部门审判可能带来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大理寺的审判经验、刑部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御史台的监察职能相互补充,共同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保障。
2.临时性与权威性。三司推事是针对特定重大疑难案件而临时组建的审判机构,但其审判结果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由于参与审判的都是三个部门的长官及精英属官,且审判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与规范,其作出的判决往往能够得到各方的认可与尊重,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时最高的司法审判水平。
(五)案例分析
在唐德宗时期,发生了一起涉及地方节度使与朝廷官员勾结谋反的大案。由于案件涉及面广,关系到朝廷的安危与地方的稳定,皇帝下令启动三司推事程序。大理寺卿带领大理寺官员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谋反的书信、证人证言等。刑部尚书则依据相关的谋反律例,对案件的量刑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计算,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法。御史台官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严密监督各方人员的行为,防止有人通风报信或干扰审判。经过三司官员的共同努力,最终查明了案件真相,对谋反的主要人员依法判处死刑,对相关的从犯及涉案官员也给予了相应的惩处,有效地维护了朝廷的稳定与法律的尊严。
三、宋代翻异别勘制度
(一)制度概述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犯人在录问(案件审理完毕后对犯人进行的询问核对)或行刑时如果翻供,则案件必须重新审理。这一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其他机关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将案件移交到原审机关内的其他部门进行重新审理,例如从一个审判庭移交到另一个审判庭;“差官别推”则是由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的司法机关,如从一个州府的司法部门移交到相邻州府的司法部门或者由中央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二)产生背景
宋代统治者鉴于五代时期司法黑暗、冤狱丛生的历史教训,高度重视司法公正与慎刑。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犯人翻供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有可能是原审存在冤屈,也有可能是犯人妄图逃避刑罚,但无论何种原因,都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同时,宋代的司法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各级司法机关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与隶属关系,这为翻异别勘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通过建立翻异别勘制度,宋代旨在从制度层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三)运行机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犯人在录问时翻供,原审机关首先会启动“移司别勘”程序。例如,在州级司法机关中,若犯人翻供,案件会从负责初审的司理院移交给另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如州院或通判厅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部门会重新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证据进行审核,并且不受原审部门审判结果的影响。如果在“移司别勘”后犯人仍然翻供或者案件存在重大疑点难以解决,就会启动“差官别推”程序。由上级机关,如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等,指定其他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被指定的机关会选派精干的司法官员前往案发地或者将案件相关人员提调到本机关所在地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同样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复查,包括对证人的重新询问、对物证的重新鉴定等,直至查明案件真相。
(四)特点
1.重视翻供。宋代翻异别勘制度将犯人翻供作为启动重新审理程序的关键因素,充分体现了对犯人申诉权利的重视。在古代司法制度中,这是一种较为先进的理念,认识到犯人可能是冤屈的受害者,通过给予其翻供后重新审理的机会,有助于发现原审中的问题,纠正冤假错案。
2.多层次复查。该制度通过“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构建了多层次的复查机制。从原审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复查到上级机关指定其他机关复查,这种层层递进的复查模式,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为全面、深入的审查,大大提高了发现冤屈和纠正错误审判的概率。
(五)案例分析
在宋仁宗年间,有一平民被指控盗窃并被判入狱。在行刑前,犯人高呼冤枉并翻供。按照翻异别勘制度,原审的县衙立即启动“移司别勘”程序,将案件移交给县内的另一个司法部门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官员发现原审中证据存在一些疑点,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但由于案件复杂,经过“移司别勘”仍未能完全查明真相。于是,上级的提点刑狱司启动“差官别推”程序,指定相邻州的司法官员前来审理此案。经过外地官员深入细致的调查,最终发现真正的盗窃犯另有其人,原来是当地的一个恶霸为了嫁祸于人而伪造证据。最终,冤案得以昭雪,真凶被绳之以法,而原审中存在误判行为的官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四、明清会审制度
(一)制度概述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一套较为复杂且完善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系,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秋审等多种形式。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案件,主要针对一些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九卿会审则是在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如涉及皇室宗亲、朝廷高官等特殊身份人员犯罪或者政治影响极大的案件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等九卿共同组成会审法庭进行审理;朝审主要是对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在每年霜降后进行的复审,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朝堂共同审理;秋审则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在每年秋季举行,同样由三法司主导,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配合,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复查与审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或减刑。
(二)产生背景
明清时期,封建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统治者更加注重对司法权的掌控与运用。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复杂,重大案件不断增多,需要更为严谨、规范的司法审判制度来处理这些案件,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会审制度,将司法审判与政治统治相结合,体现“慎刑”思想,同时也借助会审制度对各级司法官员进行监督与制约,确保司法审判符合统治者的意志与国家的整体利益。例如,九卿会审中众多高级官员的参与,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解决疑难案件,也使得审判结果能够反映朝廷的政治意图与价值取向。
(三)运行机制
以秋审为例,每年秋季之前,各省的督抚会将本省的死刑监候案件整理上报刑部。刑部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核与分类,将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等几类。然后在秋季,三法司会同其他相关官员在天安门金水桥西进行会审。会审时,会对案件逐一进行审查,包括重新审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原审的审判程序等。对于情实类案件,如果经过会审认为案情属实、罪刑相当且没有可矜可疑之处,将上报皇帝批准执行死刑;缓决类案件则暂时不执行死刑,留待下一年再次会审,一般情况下,如果多次缓决,可能会改为其他刑罚;可矜类案件是指犯人有可宽恕的情节,如犯罪动机值得同情等,这类案件通常会被减刑处理;可疑类案件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做决定。其他会审形式如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等在运行机制上也大致遵循多部门共同参与、全面审查案件的原则,只是参与的官员范围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有所不同。
(四)特点
1.体系化与规范化。明清会审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从三司会审到九卿会审、朝审、秋审等,各会审形式之间相互衔接、补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严重程度的案件都有相应的会审程序。而且在会审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审理流程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范与制度,体现了高度的体系化与规范化,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与公正性。
2.政治与司法融合。会审制度中众多高级官员尤其是九卿会审中六部尚书等官员的参与,使得司法审判与政治决策紧密相连。审判结果不仅取决于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还会受到政治因素、统治阶层意志的影响。这种政治与司法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下司法的从属性,但同时也通过政治力量的介入,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能够提供更全面的解决方案,平衡各方利益。
(五)案例分析
在明宪宗时期,有一位朝廷高官因贪污受贿、结党营私被弹劾。由于其身份特殊,案件影响巨大,皇帝下令进行九卿会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等九卿齐聚一堂,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对该高官的贪污受贿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还对其结党营私行为所涉及的其他官员进行了清查。经过会审,最终确定了该高官的罪行,并依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了相应的刑罚,同时对其党羽也进行了惩处。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九卿会审在处理涉及高官的重大政治案件中的作用,既通过多部门、多官员的参与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又体现了统治者通过司法手段整治官场腐败、维护政治稳定的意图。
五、三种制度的比较
(一)相同点
1.目的相同。无论是唐代的三司推事、宋代的翻异别勘还是明清的会审制度,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准确,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建立特殊的审理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复查与审核,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2.多部门参与。三种制度都强调多部门在司法审判中的协作与参与。唐代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宋代翻异别勘在“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过程中也涉及原审机关多个部门以及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明清会审制度更是集合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以及其他众多高级官员所在部门的力量。这种多部门参与的模式有助于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提高审判质量。
(二)不同点